关于对刘平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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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对刘平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

发布日期:2026-02-04 20:16    点击次数:172

  刘平山:

  经查,2008年5月至今,你(身份证号:******************)担任福建南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南方制药或公司)董事长。其间,南方制药存在以下问题:

  2024年7月,南方制药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溪支行签订《最高额抵押合同》,为其全资子公司福建沃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1,072.41万元的抵押担保。针对上述担保,南方制药未事先履行审议程序,于2025年8月才召开董事会补充审议,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,于2025年7月才对外披露。

  上述情况违反了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212号)第十四条第三款、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91号,以下简称《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)第三条第一款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。

  你作为南方制药董事长,知悉并参与上述担保事项,未及时组织公司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,未勤勉尽责,违反了《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第五条、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,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。

  根据《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你应吸取教训,切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,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。

 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
  福建证监局

  2025年12月19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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